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走失犬、流浪犬、弃养犬、无主犬,可以将其送交犬只收留救助机构或者场所,或者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