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提倡养犬人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