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提倡养犬人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