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养犬登记第十七条有效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或者冒用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电子识别标识。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