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养犬登记第十六条有效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效的检疫证明和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在本市逗留十五日以上三个月以内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进入本市起五日内到养犬登记点备案;犬只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