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养犬登记第十四条有效本市实行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重新对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