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提前予以公布并设置犬只禁入标识;禁入期限届满,应当及时撤除犬只禁入标识。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