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居住小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统筹利用小区内共有场地、道路等设置业主共有的停车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小区周边,根据区域交通和周边停车设施使用状况,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并明确停放时段。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