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居住小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统筹利用小区内共有场地、道路等设置业主共有的停车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小区周边,根据区域交通和周边停车设施使用状况,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并明确停放时段。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