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新建的人防工程平时优先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工程,可以依法改造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设施,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兼顾平战结合,不得影响其战时防护功能。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