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相关标准。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