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址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国家所有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三)私人所有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四)权属不明确的,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