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保护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日常保养、维护;(二)采取防火、防盗、防雷等安全措施,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测、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监督检查、维修保养、宣传教育等工作;(四)法律、法规所明确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