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遗址保护需要和现状,合理划定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影响红色文化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红色文化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