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市、县(区)委党校、社会主义学院、拔群干部学院应当将红色文化融入教学环节,开设校本课程,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公益宣传。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址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各类学校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主题社会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