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址实行原址保护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在前期规划时应当避开红色文化遗址进行规划建设,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项目建设,对红色文化遗址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可以实施迁移异地保护,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当地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意见,按遗址级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