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红色文化遗址的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方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其指导下进行设计、修缮和修复。非国有红色文化遗址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通过依法交换、购买等方式保护。红色文化遗址修缮应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不得改变、损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