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搭建儿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平台,建立儿童参与保障机制,在涉及儿童的立法、规划、政策、项目决策等方面征集儿童和有关儿童专家意见,考虑儿童诉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征求儿童在家庭建设中的意见,鼓励引导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事务,创造平等和睦的家庭环境。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