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故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等方式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交纳;合理期限届满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