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已经解聘的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或者拒绝移交资料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同时报告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

破坏共用设施设备,隐匿、损毁设施设备资料等损害业主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