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七条有效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人承担,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的,应当签订代收协议。物业服务人不得借代收费用之便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人不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