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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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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八条

有效

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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