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