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通往景区景点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增补。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应当位置科学、布局合理、指向清晰,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