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通信、供水、供电、文化、体育和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强旅游服务功能。旅游景区、交通枢纽站点、商业中心等游客集中的场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标准,配建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并维护其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