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加强交通干线与主要旅游景区衔接,完善公路、铁路、水路沿线服务区和交通枢纽、码头等旅游服务设施功能。鼓励和支持依托公路建设旅游咨询站点、特色驿站、观景平台、特色产品销售网点等设施,拓展路域旅游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