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按照市场化原则拓展资金渠道。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