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年度保护利用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实施日常保养、维护修缮、合理利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