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引入相关企业通过收购、产权置换、委托经营等方式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