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非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区(市)房屋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其管理人、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