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非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区(市)房屋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其管理人、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