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类别、保护要求等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并免费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服务单位提供保护图则以及使用说明书。

保护责任人在接到书面告知书后,应当履行保护责任。出租、转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时,保护责任人应当告知承租人或者购买人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