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类别、保护要求等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并免费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服务单位提供保护图则以及使用说明书。保护责任人在接到书面告知书后,应当履行保护责任。出租、转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时,保护责任人应当告知承租人或者购买人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