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应当实行整体保护,除保护建筑本体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室内外价值要素,原则上实行原位置保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