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应当实行整体保护,除保护建筑本体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室内外价值要素,原则上实行原位置保护。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