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按照信息基础设施相应的专项规划要求,科学合理做好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多功能智能杆塔、汇聚机房等的布局。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建。已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享。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得拒绝前款设施的共建共享。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