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同意,依法签订协议。

附挂的设施设备及其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