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同意,依法签订协议。附挂的设施设备及其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