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设施,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公共设施产权人已有预埋管道,其建设程序、补偿和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