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按照信息基础设施相应的专项规划要求,科学合理做好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多功能智能杆塔、汇聚机房等的布局。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建。已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享。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得拒绝前款设施的共建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