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