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服务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实,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