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作机构)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