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