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最低补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