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最低补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补偿标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