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