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安排,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

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