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简化和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