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