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