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