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