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平原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