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持相关批准文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决议,向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的用地标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